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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鹤山市城乡居民的一封信
各位城乡居民:
您好!
20xx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调整如下:
20xx年,全市城乡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住院基本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大病保险年度内最高赔付限额10万元。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比20xx年提高5%,分别达到80%和70%。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每人每年支付最高限额由20xx年的120元提高到xx0元,符合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医保基金支付55%。
一、缴费时间
20xx年9月至12月为20xx年度城乡医保参保缴费时间。参保人应于缴费期间足额存款,保证医保费代扣成功。参保人逾期未成功缴费的,不享受待遇。参保人若变更或停保的,应于今年9月3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保障服务所)申报变更或停保,否则按新社保年度缴费标准由银行代扣代缴。
二、缴费方式
20xx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扣费期,由委托银行直接从参保人个人账户或指定的缴费账户代扣代缴城乡医保个人费用。每月至少扣费3次,扣费成功的,方可确认个人参保资格。
三、新参保人员参保办法
20xx年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在20xx年9月至12月期间,持身份证、户口簿、开户银行存折或个人社保卡(已经领取社保卡的新参保人员,可以选择由委托银行直接从参保人社保卡的金融账户代扣代缴城乡医保的个人费用),到户籍所在地的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
四、新生儿、就业转失业人员等城乡居民的中途参保办法
1、新生儿参保可持出生证、准生证、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开户银行存折和委托商业银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等参保资料(未入户的新生儿需提供小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的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按全年缴费标准缴纳本年度城乡医保费。新生儿入户后5个工作日内需持户口簿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保障服务所办理新生儿的身份证号码补录手续。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的新生儿从缴费成功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跨年度的须缴纳发生医疗费用所属年度的全年城乡医保费)。
20xx年的新生儿城乡参保范围扩大至在我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符合参保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持异地务工人员(父亲或母亲)正在我市参保的证明、新生儿户口簿等资料,到异地务工人员就业所在地的保障服务所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按全年缴费标准缴纳本年度城乡医保费,从扣费成功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除新生儿、就业转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刑释人员、户籍新迁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新入学或转学在校生以外的城乡居民,当年没有按规定期限缴费的,不能补缴,只能在下一年度参保缴费。已缴费或参保后死亡的,中途不作退费。上述符合中途参保的人员需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手续,按全年缴费标准缴纳(因缴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成功缴费的,从扣费成功的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3、原已办理门诊定点机构选定的参保人,若不变更,将继续按上年选定的医疗机构作为个人门诊定点机构。如需变更,请在每年10月至11月到户籍所在地的保障服务所办理下一年度的门诊定点机构变更手续。门诊定点机构选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4、新参加城乡医保的参保人,请到户籍所在地的保障服务所办理门诊选点手续。未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能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5、就业转失业人员需要在城乡医保缴费成功的次月1日后到户籍所在地的保障服务所重新办理门诊选点手续,原来职工医保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即使是同一间医疗机构)将失效,必须重新办理定点医疗机构选定手续方能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特别提示:
一、在江门市范围内定点医院住院的, 必须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在医院进行实时结算。
二、在江门市范围外住院的,需在住院前(病情危急者住院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请到户籍所在地的保障服务所或市社保局办理。
三、参保人住院不够24小时的,不能作住院报销,病情危重转院或抢救无效死亡的除外。未能进行实时结算的参保人,需在办理出院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报销,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或超时办理报销、申请备案报批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在原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四、参保人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输注白蛋白的,需要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并报社保局审批后方可纳入医保报销。
鹤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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