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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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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职责保证的资料
一、含义
连带职责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职责的一种保证方式。连带职责保证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
其二,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职责,债务不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职责都不得解除。
连带职责保证的职责承担履行债务和承担保证职责的前提是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主债务。在连带职责保证状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届期没有履行主债务,在保证实务中,保证人选取连带职责保证方式,实际上是保证人放下了能够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因此,连带职责保证方式中保证人的职责较重,但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职责和连带职责保证两种形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连带职责保证承担保证职责。中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成立一般保证则要特殊约定,这事实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职责。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职责的存续期间,连带保证职责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职责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职责,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职责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用心方面。那么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职责,这是连带职责保证中,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
二、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职责保证。
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能够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职责;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能够带给必须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够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理解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职责保证两种方式。
三、特点
连带职责保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连带职责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
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职责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职责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职责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职责。
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职责。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
在连带职责保证的状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能够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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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的保证;连带保证职责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职责的保证。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职责,是以放下先诉抗辩权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职责保证的最重要区别;保证人代被保证人承担债务,则是两种保证的相同之处。
当一般保证人放下抗辩权或不得行使抗辩权时,一般保证实际也就转变成了连带职责保证。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职责保证承担保证职责。”
实践中,由于超多保证合同条款、资料笼统,保证承诺书过于简单,加之出具保证的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难以做到文字严谨,所以出现保证职责约定不明确的相当多,比如有的仅在担保单位栏内加盖公章、只写保证偿还或写承担保证职责等,有的法院将其推断为一般保证,有的法院则将其视为连带职责保证,审判实践中的掌握很不一致。
根据担保法规定和当前审判实践中掌握的基本原则,对保证当出现理解不一致时,应当作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也就是说,当保证职责约定不明时,应当将这种模糊的保证认定为连带职责保证,以更加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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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职责保证的期间有多长?
连带职责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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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职责担保区别
一般保证与连带职责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的保证;连带保证职责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职责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承担职责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职责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职责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能够向债务人求偿,也能够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取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第二,连带职责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职责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职责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职责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第四,连带职责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职责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第五,连带职责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
也就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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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连带职责担保
连带职责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职责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职责保证的特点在于:
(1)连带职责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职责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职责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职责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职责。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职责。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在连带职责保证的状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能够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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