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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职责(1):
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状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推荐,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职责(2):
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3。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或其他议案;
4。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收取公共财产的收益;
5。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益;
6。收取和支配物业管理费;
7。与水、电、燃气、暖气等供应商,或者与电话、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网络等服务商,或者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职责;
业主委员会职责(3):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认真履行业主委员会所负担的职责,对全体业主负责,自觉理解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汇报工作。
二、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小区各项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各项工作,管理好小区的各项事务。
三、组织小区业主开展便民服务(包括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治安服务、医疗服务等等),搞好以劳动再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服务,为小区特殊群体带给社会福利性服务。
四、引导和组织小区业主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小区业主开展各种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评选“礼貌楼院”、“礼貌家庭”、“礼貌市民”,进而构成具有小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小区业主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五、受小区业主委员会指派或小区业主委托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其职责的状况实施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及时向上级有关机关反馈。
六、管理好小区管理委员会的固定资产和财务帐目,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财务的收支状况。
七、经常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提高小区管理委员会成员整体素质。
完成政府及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主委员会职责(4):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认真履行业主委员会所分管的职责,负责分管工作的落实实施。
二、组织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各种规定、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
三、组织起草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报告、总结、计划工作。
四、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协助主任做好有关督查督办工作。
五、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业主委员会职责(5):
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状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推荐,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职责(6):
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推荐,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七)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八)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九)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当理解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
因此业主在对物管公司有意见时要首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替业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张对物管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进行“制裁”。
业主委员会职责(7):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状况,提出物业管理推荐;
(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推荐,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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