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课程总结

时间:2024-09-20 11:42:39 总结 投诉 投稿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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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课程总结优秀(6篇)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1

  1、美国法律诊所教育的历史

  美国法律教育中,经验式学习的第一种形式是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即案例教学法。这种 教学法要求学生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学会如何通过案例进行推理,学会从特殊情 况演绎出一般原理。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能够教会学生对问题作出正确的反应,并设身处地的 去思考问题。在美国法律制度中,这种教学方式同样培养了学生的那种与高智力化的诉讼有 关的法律推理能力。尽管如此,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仍忽略了法律实践中其它领域诸如接待、 咨询、谈判、起草文件等许多基本技能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 律师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们的培养。

  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的产物。这一运动促使律师和法学院的学生重 视法律规则。在实践中,尤其是在履行宪法平权和正当程序原则时存在不足。民权运动使人们认识到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化为实践的重要性。为达到这一目的,重要的是为涉及民事案件尤 其是刑事案件中缺乏法律知识的人们提供法律咨询。由于认识到司法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以及 在提供法律服务上的不力,美国法律界和法律院校开始更多地思考法律教育在解决这方面的 问题上应起的作用,认识到法律院校不仅应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应培养学生有意识地为处于 不利地位的一方委托人提供帮助。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法学院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在 院校教师同时也是持证律师的监督下,为处于不利境地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将其工作 成绩计入学生的学分。参见美国 Thomas Geraghty《非洲的法律教育》中“实用法 律教育发展历史简况”(1996.7.8)

  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是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很多的 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式时,法学院保 留了“诊所”称号。

  尽管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归因于社会公正的讨论,但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式,它的确弥 补了苏格拉底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在美国,目前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律院校均必须开设此类课程。广义上讲,法律诊所教育可以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职业训练,包括经验式的、实践性的以 及主动性的训练。训练的主要目的在于教授律师从业技能见1996年10月17日国际律师协会在柏林召开的人权问题研究会上Richard W. Wilson的报告:“发展中国家和新近出 现的民主国家增强社会公正性的重要途径实用法律教育”。大多数法律诊所教育 课程直接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但并非必须如此。法律诊所教育不仅重视其为社会提供公 正服务的功能,同样强调其教学、训练的价值。作为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不是必 备部分),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法学院校中已占有一席之地。法律诊所教育的宗旨在于教育 方法和教育意义。

  2、法律诊所教育方法

  法律诊所教授的目标并不在于简单地给予学生毕业前参与法律事务、培养实践技能(我称之为基本技能)的机会。法律诊所教育与暑期工作或毕业实习决不是一回事。相反,它的本质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我称之为高等技能)。 在诊所教学中,学生通过扮演律师角色锻炼职业判断力,完成高等技能的培养。当学生们具备了这些专业技能时,毕业后寻找一个机构以便继续他们的职业培训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关键在于使学生能够从经验式教学中学到东西并将这种经验式学习能力应用于将来。换句话 说,在接受法律诊所教育之前,学生们一直是以听讲座、阅读等被动方式进行学习的。然而 ,当学生们成为职业律师后,他们大都将从经验中学习,而不是以听讲或阅读的方式学习。 法律诊所教育试图提供给学生一种方法,使其成为更好的、成熟的学习者。学生们不仅应学 会基本技能,具备判断力、职业责任心、法律和社会知识,同时也应该掌握学习方法。因此 ,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与那种只能学到一些实践技能的实习截然不同。

  法律诊所教育的方法既可以是简单的法庭角色扮演,也可以是复杂的现场法庭辩论同上。前者可以运用于针对律师从业技能训练的课程,或在传统的实体法课程中 使用,后者虽然也要结合课堂教学,但它既可以在校园内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也可以通过 校园外的实习完成。不管采用何种形式,与传统形式法学教育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法律诊所教 育把学生置于律师角色(不管是真实的还是模拟的.案例)使其能学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和职 业责任心,并能在亲身体验中培养职业技能。

  学生们在有系统的实践中,包括角色的准备中学会如何从扮演角色中学,学会从角色本身以 及亲身体验角色后的反思中学习。除在亲身体验中锻炼了专门技能,学生们还能学会如何准备,如何从其它经历中学到东西。这将训练学生们成为更好的、成熟的学习者。在经验式学习过程中尤为重要的一方是指导教师这一角色(无论其是法学院的教员或从业律师)。因为教师能够帮助学生准备角色评价学生的表现,进而帮助学生从其担任的角色中学习。例如, 当学生的角色体验是初次会见客户,以了解基本案情时,这一过程中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 ,学生将为会见做准备并与指导教师讨论面谈方案等;第二步,会见客户,可能的情况下教 师将到场;第三步,学生与教师讨论会见结果,一起分析学生在会见中的良好表现及不足, 以及从此次经历中应当汲取的经验。如果面谈时教师不在场,教师可以通过录象对学生做出 准确的评价。有的指导教师倾向于现场指导,这样不仅能做出准确评判,在出现问题时也可 以及时介入,有的教师则认为学生应该独立工作,因而给予学生更多的自由和信赖。

  尽管讲授基本的律师从业技能并不是法律诊所教育的唯一目的,但是毫无疑问,通过法律 诊所教育学生们能够学到重要的、基本的专业技能。律师从业技能的范畴包括:解决问题的 能力、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法律研究能力、事实调查能力、交流、资询、谈判、诉讼、其 他的争端解决程序、组织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发现并解决道德困境的能力,提供有力辩 护的能力、维护公正、公平和社会道德以及律师职业的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调查表明, 中国法学学生们普遍认为中国法律教育缺乏对上述技能的训练。过去,上述技能也许并非适 合于中国的法律工作者,然而现今这些技能正日益变得重要。在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开展之 前,学生们同样感到无法在学校获得上述技能。

  法律诊所教育的另一个基本目标是职业责任心教育。只有在解决具体两难问题时,职业 责任心问题才能得到最为充分的讨论,因此与传统法学课程相反的法律诊所教育的确是进行 职业责任心教育的有效方式。在法律诊所教育中,职业责任心教育涵盖了从如何处理矛盾冲 突和严守保密准则,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培养律师技能和职业热情等广 泛的问题。教学所要达到的最理想效果是,学生能为之吸引去思索他们在法律制度中以及在 代理委托人的过程中作用。

  律师专业技能和职业责任心交汇点是判断的概念。正如John L. PottengerJohn L . Pottenger, Nathan Baker, May 10, 1995. 指出的那样,从最基本观点出发, 律师提供给当事人的即是他的判断。判断有许多定义,许多人认为,职业道德和伦理道德是 形成判断的基本要素。不管怎样,真正的判断对一个律师而言,最为基本的是要理解当事人 需求和掌握较为复杂的相关事实。正是情况的复杂性和不可避免的道德两难性为学生创造了 提高判断力的机会。法律诊所教育以其处理真实的案件、接受真正委托的形式最好地再现了 现实的复杂性和各种冲突的压力,这是其它形式的法律教育所无法比拟的。

  在传统法学院校里,学生必须熟记法律并可能需要思考法律应该是什么一类的问题。在 一种虚拟环境中,学生在教师提供的一套固定的、简单的事实基础上决定如何适用法律。现 实中,律师的作用则颇为不同。首先,法律并不总是非常明确的,律师的工作就在于为客户 寻求尽可能理想的结果。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法律,但根据情势的变化,律师同样有必要熟悉 如何为客户提供建议并帮助他们分析不利因素,如何做好书面及口头形式的庭辩,如何与潜 在的合作者或诉讼关系人磋商。尤其是,律师必须在事实真相尚不明了并且(或者)不确定 的背景下运用这些技能。在现实中,事实是不断变化的,并非总为律师所知晓。有些事实仅 为对方所知,有些事实是任何人都无法获知的,甚至于有些委托人非诚实对待律师。寻找真 相、了解事实、运用证据、在真相不明时明确自己的职责是律师的重要任务。事实真相的不 确定性是实际存在的,但在传统的法律院校课程里极少提到。

  直接代理委托人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是学生学习运用判断力、理清事实真相的最佳途径 .Pottenger教授指出,现实是最好的老师,而模拟审判练习、案例讨论等都是可怜的替代 品。但是,在教室里重现某些真实的经历是有可能的。例如,通过不同形式的客户访谈、客 户咨询、调解和辩护角色的扮演,学生可以学习如何处理具体“案件”。在此情况下形成的 “案件”材料与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司法观点是大相径庭的。在 法律诊所教育中,由于所教授的不仅是法律而是整个律师工作的过程,所以,作为一名律师 应当具备的要素以及代理客户过程中应当掌握的基本原理成为法律诊所教育的原材料。这一 过程中每一步所产生的文件能够成为案例文档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第一次会见客户,到有 关书面的法律请求(‘证据’)、与潜在的见证人取得一致意见的备忘录,所有这些文字资 料将有助于形成案例,影响案例的实用价值,同样也决定了律师将如何阐述理由、法庭最终 将如何审判”(J.Pottenger)。这些材料不仅包括笔记,还有照片、病历、商务纪录、已 为律师适用的为对方当事人掌握的文件等等。通过对材料进行筛选并学会如何在律师从业过 程的各个阶段加以运用,学生可以学到更多关于运用证据和锻炼判断力的知识。

  总之,在过去的数年中,实用法律教学的合理性和方法论已逐渐形成。经验式学习的教 学方式法中的核心观点是成人学习与儿童学习存在根本性的区别。成人不能被动地接受信息 ,他更倾向于通过实践获得知识,在与指导者的合作努力中学习。同样,法律知识只能使人 们从理论上理解律师的工作。为培养必要的技能,学生必须从事实际工作。正如Richard Wi lson指出的那样,孤立地以讲座或阅读的方式传授律师从业技能,就如同通过阅读汽车操作 手册来学习驾驶技术。

  3、法律诊所教育教学的特点

  在美国,正如存在众多法律院校一样,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也有多种形式。前面曾提到过,目 前每所注册的法律院校必须开设一种形式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尽管有些学校仅开设了模拟 形式的实验课程,但是大多数学校向学分制学生提供代理客户的实践机会。有些学校将该课 程作为校外实习的组成部分,讲授诊所课程的教员在课堂上为学生的实践做好充分的准备, 并负责指导实验后的课堂交流会,学生需要在公益性律师事务所从事校外实习,在此期间, 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担监督指导学生的主要责任。然而,美国法律院校一致认为教员、学 生共同工作的校园准律师事务所是学生获得学习机会的最好场所。在校内,教授同时也是学 生的督导,可以通过一对一的指导方式进行教学。大多数情况下,除了指导性的讨论会外, 法律诊所教学还包括定期的课堂研讨会,为选修同一课程的学生一起锻炼技能,讨论案例, 互相切磋,解决案件中的各种难题创造了机会。室内诊所教学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场所和一 些基本设施,诸如一个行政助理,一些计算机、复印机和文档等。如果一所学校开设多个诊 所,可以共享这些设施。

  出于哲学及现实的考量,不同的法律诊所课程其结构是不同的。例如,有些诊所课程侧重于 角色的扮演和模仿,在教学中仅提供给学生有限的机会代理客户。这或许是因为学校缺 乏能力指导众多学生进行诊所教学,或者是认为在有组织的模拟环境中学生能够学得更好, 认为学生在接受委托时,需要了解大量的相关背景资料。另外一些诊所则强调学生代理工作 本身,不注重角色的扮演和模仿,强调诊所教学的社会功能。在美国,一些教师确信学生通 过完整地处理一个案件就可以学到许多知识,因此在诊所教学中仅仅要求学生完整地处理一 些通过一个学期就能够解决的非常简单的案件。然而有些教师认为,学生能够从复杂的案例 中学到不同的、有用的技巧,在他们的诊所教学中学生们能接触到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学 生难以在一个学期内完成案件的代理工作。最后应当指出的是,在美国,某些诊所课程是综 合性的,仅分为民事或刑事案件,而有些学校则开设有侧重点、专门性的法律诊所教学课程 ,诸如家庭关系法、业主与住户之间的法律纠纷、儿童权益保护、刑事辩护、民事调解、老 年人权益、移民权益等诊所课程。这类课程是以相关法律为基础或以某类主体为标志进行划 分的。例如,业主与住户法律纠纷诊所课程仅仅涉及一些房地产法规,而移民权益诊所教学 则与任何对移民生活产生影响的法律相关,其中可能牵涉劳动法、刑法、家庭关系法、移民 法等。法学院设立综合性诊所课程,通常是因为他们的诊所教学大纲太琐细,无法专门化, 或是因为法学院认为通过处理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学生和教师能够学到更多知识,并(或 者)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而设立专门性法律诊所教学课程的法学院,其基本观点是 ,专业化的教师和学生能为当事人提供更佳的服务。此外,处理相同案件的学生易于互相讨 论和交流从而提高教学的质量。

  为了使读者对实验法律项目有更强的感性认识,我将具体介绍纽约大学法学院和耶鲁法 大学法学院开设的实验法律教学课程以及它们不同的特点。

  纽约大学法学院(NYU)强调基于模拟方式的法律诊所教学。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年,所有学 生必须选修律师工作基本技能课程,该课程要求学生参加一系列的角色扮演和模拟训练,以 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写作和口头辩护技能。第二年NYU则开设一些主要或者大部分以模拟训 练方式讲授的辩护课程和其它课程。当学生们完成了前两年律师工作基本技能课程后,进入 第三学年,学生们将有机会涉足一些真实的案件,代理委托人。NYU全年法律诊所课程包括 民事法律服务、公民权利、刑事辩护、家庭关系辩护、青少年权益、移民权益和诉讼程序等 诊所课程。NYU一学期制的法律诊所教学课程包括环境法、行政管理机关民事诉讼和死刑辩 护等诊所课程。大多数教学在校内完成,但公诉诊所课程在校外进行,例如与纽约市和布朗 克斯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一起完成。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2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含义

  诊所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法律诊所课旨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在此前提下解决实际问题,这也是法律诊所多开设在高年级的主要原因。开设法律诊所的院校通常将该课程设定为专业选修课,由学生自由选择是否参加。随着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展,指导老师通过各种实践活动,旨在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注重提升学生的律师职业技能,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学生们在实践中学习法律,逐渐形成了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认知。

  二、法律诊所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认知的不同侧面

  (一)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区别

  传统法学教育沿袭中国传统填鸭式教学模式,采用课堂讲授与书面考试相结合的教育方法。法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但传统专业学习中并没有强调这种实践性,对于培养法律人才无疑是重大的误区。老师侧重于理论的教授,忽视了法律的实际运用,使得很多学生在毕业后无法马上适应工作,普遍存在实践能力差等问题。中国自古尊师重道,强调老师“传业、授道、解惑”的教学方式,这种理念在课堂上体现得尤为明显,老师主导课堂,其权威不可侵犯,这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诊所法律教育源于西方,具有西方教育模式的特点。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诊所法律课程以实践为基础,充分体现了法学教育的应用性和实际操作性,其显著特点是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占主导地位,老师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教师只是在学生提出问题前,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去探讨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性,指导学生怎样去检索有关的法律规范,收集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发现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进行思索。以课堂实践为例,老师将真实的案件材料交给同学阅卷并让其撰写法律文书。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作为当事人的“准律师”得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利用所学知识,解决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当遇到不能解决的难题时,方能咨询老师,此时老师才能介入给予学生建设性的意见。

  (二)法律诊所课程注重培养律师职业技能

  作为以后的法律执业人员,在校法科学生还欠缺很多,与真正的法律执业者差距甚大。诊所法律教育的诞生来源于如下一种认识:未来的律师要成长为具备良好素养的执业律师需要一些重要的技能。法律诊所在课程设置上尽量从培养学生的律师职业技能出发,希望能借此课程对学生将来的职场工作有所帮助。根据《麦克特报告》关于律师基本技能的介绍,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应具备解决问题、法律分析及推理、法律研究、事实调查、沟通、谈判、采用诉讼或另类纠纷解决办法、律师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认定和解决道德难题等基本技能。法律诊所的教师通常是拥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正如诊所的口号是“像律师那样行动和思考”,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人才。真正接触律师真实的工作状态,观察优秀律师的言行举止,并进而学习、吸收,这是法律诊所能带给学生的真实且具有实效的职业体验和技能培训。在法律诊所课上,老师有意识地训练学生的律师基本执业技能。比如模拟谈判、草拟合同、解决真实案件、组织会议流程、记录会议内容、发言等各种学习任务,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可以锻炼学生沟通、工作组织与管理等相关技能。

  (三)法律诊所课程强调律师思维

  “以委托人为中心”,是指导老师在法律诊所课程中强调的核心理念之一,也是一种重要的律师思维。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应时时谨记该原则,学会站在委托人的角度并立足于理性思考的基础上追求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在模拟谈判和草拟合同实践中体现的极为突出。模拟谈判是一种新型的授课方式,两组学生作为可能发生交易的双方,接受关键信息不同的谈判背景材料,基于此材料进行谈判达成交易,并就谈判过程分享感受。通过模拟谈判,学生对“以委托人为中心”的律师思维理解更为深入,作为受委托人应站在委托人的角度在确保达成底线交易的同时再去追求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不是一味追求更大的利益导致交易无法达成。在草拟合同中,如何站在委托人的角度,尽量满足委托人的要求是核心要务。在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前提下,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比如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的过程,从委托人的要求出发,尽量设置符合当事人意愿的条款,同时应为委托人防范风险,针对对方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予以体现。

  (四)法律诊所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

  从在校学生开始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在接受法学教育阶段就能树立良好的职业精神,以免日后遇见问题时手足无措,让学生们在学习期间逐渐培养起职业尊崇感,认真考虑今后可能遇见的对职业道德的挑战,并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就是强调法学院毕业生应具备职业精神。“职业精神是与法律职业的宗旨紧密相连,以律师的如下行为表现出来的:举止、诚恳、个性、公平、能力、道德行为、公众服务和对法律、法庭、客户、其他律师、证人以及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的尊重”。律师不是天生就有职业道德,这源自律师们的生活经验。学校是学生第一次接触职业道德相关内容的地方,由经验丰富的法学教师传授对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价值观有重要的影响。传统文化在当今社会仍焕发着勃勃生机,将中国传统礼仪文化同法学教育相结合有着深远的意义。诊所法律教育从西方引进,带有西方价值观的.色彩,其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需结合中国国情,尤其是将中国传统价值观纳入到法律职业道德的学习中去。指导老师尤其强调待人处事中应注意的“礼”。作为以后的法律执业者,不可避免地要和形形的人打交道,比如处于不同阶层的当事人、法官、检察官、警察等,面对不同的人就要遵守不同的“礼”。我们不仅要注意语言表达的艺术,而且要穿着得体,行为得当,内心要恭敬谦逊,常怀自卑之心。礼仪适当,是一种社交艺术,不是一时刻意为之,应时时刻刻以合乎“礼”的规范要求自己。

  三、诊所法律教育认知的途径和方式

  在实践中学习法律是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特征。“听而易忘,看过易记,做过易懂”,在实践中习得学习法律的方法,会内化成自己的东西,对知识的理解也会更加深刻。因此,诊所课程多设置实践活动环节,让学生从实践中学习法律。正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学会方法往往更重要,比如在会见当事人、阅读案卷、撰写法律文件、记录工作底稿、学会记笔录、草拟合同、代表委托人谈判、讨论真实案件等一系列实践活动中,活动中的表现、运用的方法、事后的总结等将决定课程成绩,没有书面考试,重要的是学生在实践中习得运用法律的方法从而提升自我。以下从法律诊所课堂的主要实践活动可以窥见一斑:

  (一)场景模拟

  通过角色扮演,在假想的一定场景下完成和法律相关的任务,这经常见于会见、咨询、谈判、事实调查、庭审等环节中。除了模拟谈判,场景模拟还包括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由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色,在模拟法庭教室“开庭”,感受真正的庭审场景,推动法庭程序的进行。

  (二)校内法律诊所

  校内诊所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范本,在帮助学生从法学院到真正职业的过渡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学生而言,能够接触到健全而运作良好的管理体系对学生未来发展成为高效而负责的职业者至关重要。诊所有明确的书面规程、值班制度以确保工作高效、责任明确。学生们根据值班表按时到诊所值班,跟踪案例状态、将案例分类、排好日程表、维护文件、接待当事人等都是学生值班时应负责的工作,这也是一名准法律人应熟练掌握的技能。

  (三)公益法律援助

  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为我国法学教育提供了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同时也提供了一种法律援助模式,对公益法律援助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专业律师出于成本的考虑,投入公益法律援助的精力十分有限,然而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又急需法律援助,在这种情况下,诊所学生逐渐成为法律援助的辅助群体。诊所学生通常是在校法学高年级学生,已基本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在老师的指导下,在诊所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既培养了学生的职业技能,又为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问题。

  (四)社区法律服务

  在特定的社区内,法律诊所学生进行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通过社区法律服务,学生将学到的理论知识用通俗化的语言向社区居民进行普法宣传,既满足了社区居民的法律需求,又强化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学习,同时也能锻炼学生的演讲能力、应变能力等。

  四、总结

  法律诊所课程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法律职业道德,为致力于成为律师群体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十分实用的平台,充分体现了法学的应用性和实际操作性。通过各种实践教学活动,法律诊所学生形成了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认知,并将在以后的学习中不断深化这种认知,向合格的法律人不断迈进。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3

  设计待诊案例是诊断式教学法的第一步,也是十分重要的一步,它直接关系到诊断式教学法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教师在设计待诊案例时,应围绕所欲讲授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做到既贴近实践,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要让学生有话可说,有理可辩。通过对该案例的诊断,能够自然而然地引出相关的法律规定,让学生以案例为媒介,了解立法者制定该法条的立法背景和现实依据,对该法条有更为深刻的认识,进而更为准确地掌握和运用该法条。而且能够以该案为鉴,指导自己今后的执业行为,有效避免和预防此类医疗事故的发生。案例设计如果脱离实践,生冷的套用法条,自然无法吸引学生的兴趣,不利于案例诊断的展开。例如在给学生讲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章预防与控制时,以20xx年西安交大一附院新生儿感染致死事件为蓝本,就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问题设计案例供学生诊断。学生课堂反应热烈积极,在经过学生初诊、小组诊断、教师诊断后,学生不仅能够准确掌握第三章相关法条,了解立法背景和现实依据,很多学生还提出了自己关于医务人员如何预防院内感染的措施和建议,教学效果明显。

  二、学生初诊

  学生初诊即学生对教师提供的案例发表自己最初的看法。在课前,教师应告知学生不要进行预习或收集相关信息。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学生表达出自己原始的感想和看法,以便教师准确掌握学生现有的知识和经验。一旦提前预习,受教材和他人观点的影响,学生的原始感觉就会被破坏,教学也就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在学生初诊期间,教师要营造一个民主的发言氛围,自己则应做一名忠实的听众和记录者。学生在发言时,教师要认真、完整地倾听学生的看法,不要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要制止其他学生中途打断对方的谈话。教师在学生阐述自己的观点时,可适时地采用肢体语言给予学生积极肯定的评价。要使全体学生意识到,只要他们尽力而为,所有人都有机会得到奖励。同时要使学生感受到只有勇敢者才敢于把自己不成熟的想法表达出来,表达出来的目的是让大家一起使这种想法完善起来,科学起来,是一种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学习态度,从而激发学生勇敢表达自己原始的初步的感受与体验的.热情。对于观点错误的学生,教师不要立即加以纠正,或通过肢体和表情表现出来,以消除学生的心理顾虑。对于不善表达的学生,教师要加以适当引导,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

  三、小组诊断

  小组诊断也称为学生互诊,它是学生间对初诊阶段表达出的原始认知和感受进行的分析讨论。通过对其他同学的观点进行质疑、补充、比较,指出需要修正完善的地方,也使自己的观点得到进一步论证。在这一阶段,学生间通过相互辩论的形式阐述自己的观点,在辩论中对他人的观点予以肯定或否定,相互间取长补短,最终形成一个大致统一的意见。这期间,学生是主体,教师则要做一个好的引导者和协调者。根据的教学经验,此阶段经常会出现两种现象,一种是学生间的辩论积极热烈,大家畅所欲言;另一种是无人说话,都在等待别人的发言。

  对于第一种情形,教师既要保持学生高涨的热情,同时也要有效的控制局面。青年学生思想活跃、争强好胜、个性鲜明,都希望自己的观点得到他人的肯定和认可。而当自己的观点被他人批判和否定时,难免会出现言语过激的现象,从而影响到同学间的团结,挫伤其他同学发言的积极性,进而造成教学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为此,教师要引导学生发言的语气和方式,要让学生认识到“尊重他人的人格,肯定他人的个性,衷心的希望他人能健康成长,这是人际交往中很重要的一个前提,一条原则”。今天激烈的辩论不是为了证明输赢,而是为了探究科学的真理,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为病患的生命和健康负责。所以发言应当态度诚恳,以理服人。对于学生的发言,教师要给予积极的肯定态度,对于过激的发言,要及时制止。这样才能营造起一个积极健康的辩论环境。

  对于第二种情形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学生对自己的观点没有信心,害怕说错出丑,故而保持沉默。这时教师的引导十分重要,教师要善于抛砖引玉,鼓励学生大胆说出自己的想法。可以先引导学生从质疑别人的观点开始,阐述自己的意见;也可以通过进行简单的提问开始,引导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总之,教师要创造条件,循循善诱,逐步使学生融入到讨论的氛围中。经过学生间的相互诊断,对教师提出的“待诊”案例,学生会形成一个初步的统一观点。与此同时,也会有学生提出自己的保留意见。对于统一观点和保留意见,教师都应当认真的予以记录,在第四阶段——教师诊断中给予回应和分析。

  四、教师诊断

  教师诊断是诊断式教学法中最关键、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如果把前三个阶段比作“画龙”,第四阶段就是“点睛”。在这一阶段,教师首先针对学生形成的统一观点和保留意见进行分析。这种分析不是简单的告诉学生:因为法律法规第几条第几款是这样规定的,所以你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第几条第几款是那样规定的,所以你的观点是错误的。这种生硬的回应和分析,是与诊断式教学法的初衷相违背的。诊断式教学法是要使学生对原有知识和经验进行“再反思”和“再认识”,以达到对新知识的认同和接受。这种认同和接受主要依靠学生自发的感知,而非教师外力的强加,教师的作用主要是引导和启发。对于学生提出的观点和意见,教师应将其回归到“待诊”案例中,并将由此产生的各种可能的结果呈现给学生。当问题出现时,学生自然会去反省,“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我怎么没有想到,我哪里出错了?”同时,学生渴望得到解决问题正确的方法和途径。

  当问题出现后,教师第二步要做的就是将正确的观点告诉学生。具体到卫生法律法规课程上,就是要将立法者的观点和法律的规定告诉学生,并依据法律规定解释“待诊”案件,指出学生观点的不足与缺陷。通过对比,学生自然能做出优劣的判断,并对法律的规定予以认可和接受。而对于观点正确的学生,其成就感会油然而生,这将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其学习的兴趣。

  第三步,教师应根据“待诊“案例进一步向学生讲授相关的立法背景和现实依据,以加深学生对法律条款的理解,提高学生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的能力。同时引导学生对”待诊“案例进行再思考,分析总结在该案例中,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之处,并提出预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的方法和途径,提高学生依法执业的意识。

  五、分析总结

  分析总结阶段是教师在授课结束后,对上课期间发现的新问题进行的汇总分析。虽然教师在授课前都做了精心的准备,对授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预估。但在授课实践中,教师是不可能做到“事事皆我所料”。青年学生活跃的思维,往往会打造出一些新的问题和观点。授课结束后,教师应对学生在课堂中反映出的新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以为今后授课积累更多的经验和素材。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4

  摘要:与普通高等法律教育相比,高职法律教育在培养目标上更注重培养具有一定动手能力、能够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用型人才,在教学内容上侧重于对实用技能、动手能力的培养与训练。在高职法律实训中引进“诊所式”教学方法,通过采用虚拟法律诊所开展教学,搭建以学生为主体的实践教学平台,可以很好地实现高职法律教育的宗旨,并为文科高职教育开展实训课提供了一条新路径。

  关键词:高职法律实训;诊所式教学方法

  一、高职法律实训“诊所式”教学方法的研究背景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个外来翻译词汇,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CLE)。顾名思义,诊所法律教育就是借鉴医学院学生在诊所临床实习的教学模式,在法律教育中引进“诊所”这一名称及形式,在法学院设定真实的或虚拟的“诊所”,学生在其中经教师的指导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咨询与法律帮助,为委托人的问题进行“诊断”,并开出“处方”。这种方法最早应用于美国法学院中,并于20xx年被引进中国。但在国内因为法律文化的不同,仅在少数法律本科院校尝试运行,而在高职法律教育中运用该方法的学校更是凤毛麟角。

  与普通高等法律教育相比,高职法律教育在培养目标上更注重培养具有一定动手能力、能够从事辅助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用型人才,在教学内容上侧重于对实用技能、动手能力的培养与训练,因此其教育要求是“够用为度”,教育内容是“实用性、针对性”。而在实践中,高职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还很不成熟,不少法律院系没有系统地研究过法律教育的理念和培养目标,更谈不上教学方法的改革。大多数院校在教育模式上还是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法,以学习相关的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全面地掌握法律理论为学习法律的必要手段,与高职教育的“够用度”相冲突,而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也满足不了高职教育的“实践性”特点。20xx年从美国法学院引进的“诊所式”教育则注重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素质、实践思维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强调老师指导、学生自学的能力,通过向社会开放的法律诊所引入实际案例,让学生自己动手解决实际问题。而相对于普通本科院校,高职专科院校面临着学生基础知识薄、自学能力弱的难题,为此,在法律教学中、特别是在法律实训课教学中运用诊所式教学方法,有可能为高等职业专科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训探索出一条新的路径。

  二、高职法律实训“诊所式”教学方法的教与学

  (一)教:以虚拟法律诊所的方式开展法律实训教学

  法律诊所的精华是要把现实经验与抽象的法律知识相结合,就是要通过各种途径给学生提供参与案件的真实感受。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诊所式教学主要可分为两种,即真实法律诊所和虚拟法律诊所。真实法律诊所是学生在教师的监督指导下代理真实的案件,保证当事人能够得到合格的法律代理。虚拟法律诊所是在课堂上,学生模拟律师所面临的诸种情况,例如:庭审辩护、上诉辩护、谈判调解、非诉讼和解、参与仲裁及会见接待等等。在这些课程中,教师通过给学生讲述案例或提供阅读材料,由学生站在不同角度上去分析、理解或就不同的角色进行扮演,并通过思考和辩论,激发灵感,提出创造性的观点,最后,由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在模拟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会频繁地提出作为一名律师所必须面对的诸多复杂的问题,让学生独立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从而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我国,由于接受高职法律专科教育的学生不具有合格的法律代理资格,采取真实法律诊所的方式开展法律实训教学不符合高职法律专科教育的实际,容易在学生与当事人之间引起矛盾,所以笔者认为高职法律实训应采用虚拟法律诊所的方式开展教学活动。虚拟法律诊所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教育方法:

  1、角色模拟教学法。角色模拟教学法是情景教学中的一种形式,通过让学生扮演各种角色,使其身临其境,并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角色所面临的问题来达到教学目的。比如,在“假如我是律师,而犯罪嫌疑人极度不配合时应该怎么办”进行讨论时,学生通过角色模拟,多角度地找出犯罪嫌疑人为何不配合的理由;在讨论“怎么办”时,学生根据日常生活与课本知识,会找出多种解决途径,如:可以向被告人解释,直至与被告人解除委托合同等。这些不仅使学生的观察能力得到提高,而且也培养了他们自主理解、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协调能力。

  2、单独指导教学法。单独指导教学法是教师与学生在明确指导内容的前提下,教师针对学生的不同问题施以个别指导的'教学方法。

  单独指导教学法建立在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之上。该理念主张教学就是提倡个性充分自由地表现和发展,鼓励学生表现出与众不同的个性,教育的真正价值在于使学生通过思考已有的各种知识,发展理解力、判断力和独创精神;重视心智的发展在于知识的获取;发展学生的理性精神,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大胆质疑;反对学生把知识看作是无需证明就理所当然地加以接受的教条。

  单独指导教学法是一种由教师根据不同学生的学习方式和思维方式而有针对性设计的教学,它既关注学生之间事实存在的差异,同时又以积极的方式对待和处理学生之间的差异,维护和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比如,对于学生提出的如何维护法庭纪律的问题,教师可以扮演法官,来表现法官的威严以及驾驭法庭的能力,以使学生熟悉法官的语气与特征。

  3、讨论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是与讲授式教学法相对应的,它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创造性人格,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也是实现民主教学的有效途径。讨论式教学法是在教师指导下,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过程,增加学生之间的协助和交流的一种教学方法。学生围绕某一中心内容进行讨论,可以激发学习热情,激发学生的思维,可以集思广益、加深对知识的理解。这种方法可以培养并提高学生的思考能力,使学生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在学习过程中讨论问题,在讨论问题中激发学生进行创新思维,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掌握,从而促进学生学习。

  (二)学:以学生为主体设计、搭建实训教学平台,提高学生动手能力

  1、在教学形式上,打破了传统的教学班形以及教室布局。组建了学生法院、学生检察院、学生公司、律师事务所等队伍,由学生自行选择角色,每六、七个人编为一组,以小组为单位按“圆桌会议”的形式就座。小组就是课堂的教学单元,教学以小组讨论的形式开展。这种教室布局和教学形式改变了传统教学中学生的被动地位,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学生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更主要的是,这种小组讨论的形式和小组负责制的制度在学习的过程中培养了学生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这种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比知识本身更重要。

  2、在教学内容上,打破了传统的学科体系,打破了课程界限,精心设计教学实践内容,打破了单个课 程进行实践教学的界限,实现了一体化教学实践体系。首先,教学内容上围绕角色定位开展,分为法院工作制度、检察院工作制度、公安机关工作制度、律师事务所约见当事人、证据的搜集与运用、书记员录入技巧等几大块。其次,实践与理论教学围绕着培养学生观察能力、发现能力、判断能力、表达能力、文字能力、分析能力、解决问题、应变能力、团队能力展开。在教学上尽量做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点对点”式结合。比如说,在讲授会见当事人技巧这一节中,首先,由程序法和实体法教师二至三位给学生模拟会见当事人,然后再由学生分组模拟会见当事人,一组模拟时,其他组都要认真观看,模拟结束后,每组经过讨论后要选出一个人上台进行点评,最后由老师总结点评、总结。这样做的优点是,不仅使学生对专业课在专业中的作用及课程间的联系有了整体的认识,而且,提高了学生的观察能力、表达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

  3、在高职法律实训诊所式教学中,学生是主体,教师是引导者。教师实行开放式教学,发挥学生个性,指导学生从查阅案卷材料开始,自己提出设计方案,学会会见、咨询、事实调查、调解、谈判、起草文件中的许多基本技能。如果遇到困难,老师只是提供参考资料、组织讨论,要求学生自己看资料和动脑筋去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实践中还要求同学之间进行广泛讨论,相互协作,相互学习,开阔视野,激发进取精神。同时,强调职业责任心、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通过模拟法庭,学生在不同的案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让他们切实感受各种职业角色的不同。

  三、高职法律实训“诊所式”方法的启示

  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宗旨的高职法律实训“诊所式”教学方法,来自于政法一线的实际问题作为实践教学内容,强调“以学生为主体”,在整个教学中,以学生为主,促使学生自己动手,自己设计,自己实现,使学生们的综合素质得到了锻炼和提升,加强了教学的针对性,提高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解决了文科高职学生综合能力与动手实践能力差的难题,充分体现了高等职业教育服务于真实社会生活的宗旨。同时,通过实践教学平台的开发,又达到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目的。以往法律高职专业教师往往关注的是主讲课程的教学环节和教学内容,对各个课程间的相互联系注意较少。在诊所式教学的开发过程中,各位教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取长补短,即注意丰富自己讲授课程的教学内容,同时又注意到课程的整体性和连贯性,加强了教师间的团队协作精神。在这一过程中,培养和锻炼了青年教师,形成一支年龄结构合理、知识体系丰富的教师团队。笔者认为,针对法律职业岗位特点所设计的高职法律实训“诊所式”教学方法,无疑是符合高职法律教育的要求的。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5

  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起步较晚,其与母体法学教育的传统密不可分,在一定程度上延续或继承了母体学校法学教育的传统和做法。但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毕竟不同于母体学校的法学教育,它应有自己的规律和特色。目前,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存在问题,可通过强化特色、加强师资队伍、优化课程设置、更新教学方法等解决。

  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提出了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和创新性人才的历史性任务。随着法律教育从精英化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法科学生为了缓解就业压力而将主要精力从课堂研习转向应对国家司法考试,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法科学生知识结构单一;法律理论基础薄弱、法理思维不足;实践性法律课程明显不足、应用能力差等现状。针对以上现状亟需加强法学创新型人才模式研究。

  法学创新型人才培养是法科学生在知识结构、思维训练与法律实践三方面改革的有机结合,针对现状曾宪义教授在中国法学教育论坛提出“更新法学教育理念,推进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中国法学人才培养所探索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如“诊所式教育”、“案例式教学”等,都是以培养职业技能为导向,以提高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的培养。

  二、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现状和不足

  法学院现行教学中采用单一课堂灌输教学为主,造成法学生知识结构较为单一、法律理论基础薄弱、法理思维不足、实践能力较弱的弊端。

  (一)知识结构单一

  法科学生所学课程主要是公共基础课程、法学专业课程,学生在大二时就开始要准备司法考试,因此学生多忙于应试学习,只看法条或者司考相关的书籍,导致了法学毕业生对法条很熟悉,但是对其他知识知之甚少,造成了法学学生知识结构单一。

  (二)理论薄弱、思维不足

  现行法学院教学模式主要为课堂灌输教学为主,多为教师在台上讲授学生在台下被动接受,学生只需要记记笔记,参加考试,一门法学专业课就可以顺利通过,学生只是记住了法条而已,不能运用法律思维解决法律问题,对其中的法律原理却不能深入理解,更不能融会贯通。这样的教学模式难以满足学生理解法条、运用法律、司考法律问题的目的,造成了学生法律理论基础薄弱、法律思维不足的弊端。

  (三)实践能力弱

  目前大多数高校法学教育实践课程多采用模拟法庭、法院旁听、案例讨论、毕业实习等形式。但这些形式都有局限不能满足学生实践的需要。

  1. 模拟法庭有预设性。模拟法庭中学生可能是一时的兴趣对某个案例像角色扮演一样演某个角色,但时间一长就会觉得乏味,很难体会到法庭实战的感觉。而且模拟法庭的预设性又使案件结果有了定论,学生只需要扮演角色,不能锻炼学生的思维。

  2. 法院旁听和案例讨论。法院旁听和案例讨论,学生所获得的知识一般为感性认识上升不到理性阶段。学生无法调动积极性,案例讨论能起到一定的锻炼学生思维的能力,但是很缺乏切实的操作性。

  3. 毕业实习期限短。毕业实习能锻炼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但是时间太短,学生不能亲临一个案件的全部审理过程,往往是接触办案刚刚进入角色,实习就结束了。

  鉴于以上现行教学模式的弊端,本文拟探讨确立法学创新型教学模式,探索法学教学中如何引导学生进行思维训练,培养法律人思维。

  三、培养创新型人才教学模式探讨

  创新型人才教学模式是知识结构、思维训练与法律实践三方面的有机结合。

  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新的法学教育方法:“法律诊所教学” 又称“临床法律教育” 对于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加强学生法律实践有显著效果。

  四、法律诊所教学可行性研究

  下文将从经费来源、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各个方面对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方法在我国的可行性进行初步探讨,并进一步阐述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积极意义。

  (一)法律诊所教学模式

  “法律诊所”课程通常以真实案件为对象和“教材”,由课堂教学和案件代理两部分组成。往往用作课堂教学的案例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需要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经过综合分析案情、搜集证据、逻辑思辨,运用法律,形成自己的`观点。教师也会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分,而不是以统一的考试成绩评价学生。

  课堂教学围绕学生承办的案件,采取提问、讨论、模拟、反馈等方式,在互动交流中,让学生自己获得事实和法律上的认识和判断。课堂外,学生在老师指导下,为弱势群体提供实在的法律帮助,自主完成案件的代理任务,对案件代理的全程负责。学生感受到压力也更有动力,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得到极大的丰富,能力明显提高。

  法律诊所教育为我国改良现有实践教育方式提供了借鉴模式,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现阶段的不足。当前,法律诊所基本采用设立法律援助式诊所的方式建立,探讨如何将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有机结合具有普遍意义。

  (二)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特点

  1. 教学形式灵活。改变传统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本着“以学生为本”的宗旨,在授课形式上,法律诊所教育注重变化和创新。教学活动一般分为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类。课堂教学包括集体讨论、小组讨论、单独询问等部分,一般会采用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游戏及心理测验等方式。实践教学的方式更为多样,凡法律实务中所用的各种方式都可以适用。如: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法庭辩论、互动式、讨论式、提问式、模拟式、游戏式等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被充分调动起来,成为促进学生转变身份锻炼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提高自身技能的方法,成为诊所进行教学研讨的重要手段。

  2. 采用真实案例。真实发生的案例提高了学生的热情。通过接待当事人、提供咨询等环节的系统训练增加学生的真实参与感,通过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激发他们的职业责任心和专业道德感。

  3. 培养多种思维。诊所的教育要求学生用律师式思维去思考问题,即用思辨的思维考虑问题。学生应像律师一样结合案件的证据进行分析,考虑社会的背景,揣测法官的心态、对手的策略。经过传统教育和诊所教育的多维训练,学生对法律能够有更加深刻全面的认识。

  4. 评估方式多样。诊所式法律课程结束时没有考试。它综合考量学生的思维能力、语言表达、逻辑能力、辩论能力、总结归纳能力等等,通过写诉状、调查取证、询问证人、与对方律师或当事人谈判以及向当事人提出建议、以及正式出庭等方式,进行课堂演示、模拟训练、法庭对抗、与当事人谈判等等形式进行综合评价。

  (三)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运用

  1. 课程建设。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应当确立法律诊所实践课地位,建立法律诊所实习课程制度。因为法律诊所教学采用真实案例教学,学生能够充分亲临其境,体会法庭上唇枪舌战的气氛和压力,锻炼临场反应能力,能够学到许多课堂上学不到的重要办案技巧。因此学院应将其规定为必修课程,赋予其相应的学分,学生必须办理一宗完整地案件,取得相应学分才可通过。

  2. 师资队伍。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不仅应当具备专业教师的基本素养,还应当具有人格魅力。应是为人正直、社会经验丰富的律师、或者司法工作人员。学院还可以聘请校外的兼职指导老师,比如经验丰富的知名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指导学生。

  3. 经费来源。因为法律诊所重的委托当事人是花不起钱请不起律师的人,学生为免费代理。办案所需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等可以靠学院支持或者其他组织支持,也可以通过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基金。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6

  全面认识、许可和鼓励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及其衍生的法律援助学生组织的发展,有利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也有助于提升法律专业人才能力。而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实践教育环节缺乏、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亟待改进的背景下,探索出一套科学有效并能推广的教学方法至关重要,这一任务也显得尤为紧迫——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为培养高水平、多领域、全方位的法律人才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将为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内涵及发展现状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实施诊所式法律教学的机构称为法律诊所,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地参与法律程序的不同方面来促进教学,在“法律诊所”中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并提供解决措施。它是以法律咨询者为病患、以咨询者提出的法律疑问为病症,以法律疑问中包含的法律关系为病理,以高校教师或兼职律师为医师,以法学专业学生为实习医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因模仿医学临床教学而得名“诊所教育”。

  在国外,学生参加法律诊所教育项目一般可以取得学分。传入中国后,先演变为在高校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程;而逐步成熟之后开展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建立于课堂教学基础上的课内外实践,可以为法律教学提供第二课堂,也可以将法律诊所转变为法科学生的实践平台。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是教学资源来源于实践,即解决真实的案件并与之同时进行教学-学习活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师往往在司法机关或律师单位中从事兼职工作,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寻找案件素材,或组建起法律援助的公益机构受理案件,教师带领学生参与案件办理的具体工作,根据真实案例为学生布置处置案件的教学和实践任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知识不是来源于书本而是来源于身边正在发生的真人真事。

  中国的高等院校在接受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时就产生了本土化的理念,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移植到国内法学教育之过程中,各政法类院校、法律院系也不约而同地加以扬弃,产生了符合中国国情、解决国内实际问题、实现多方共赢的新生事物。

  最早一批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高校中,西北政法大学从1985年起就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专注诊所式法律教育近三十年,形成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程体系,拥有一套系统化的诊所法律教育理论,以诊所式法律教育为载体的同时,也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西南政法大学作为老牌政法类院校也一直将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校内特色课程的招牌进行学科建设,大力投入资金加强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教学地点的基础建设,例如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基地、完善教室课堂接待室等的硬件设施建设,在重庆市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和较好的社会认可度。来自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信息网i的信息显示,截止2015年6月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院校已近百所,实际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学校数量多于统计数字且仍在持续增加。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本土化

  总结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发展,结合各政法类院校实例,我们不难看出由于国情的差异,中国的高等院校在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同时也加以了适应性的改造,使其更符合中国特色、更贴近中国的司法实践、更适应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环境。需要指出的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愈发突出地具有以下两大趋势,即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社团之结合和高校法律援助社团与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之结合。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的结合

  因现实中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存在现状和发展模式,讨论诊所式法律教育,也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引入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概念、介绍高校法律援助活动。为了获取更多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素材、更务实地开展教学、最大限度地锻炼和培养学生,许多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院校建立了本校的法律援助机构承载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并以之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这些存在于高度院校内或挂靠在院校的法律援助机构,其性质是或由学校组织、或有教师指导、或为学生自发,抑或三者兼而有之的学生社团。

  现实中,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师、同时参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学生及学校校方以高校法律院系为依托、以“法律诊所”为平台成立了公益性法律援助学生组织,高校法律援助社团正逐步成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与诊所式法律教育同时存在、同步运行,高校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与其依托的法律援助机构有紧密关系,“法律诊所”也往往与学生的学习、实践存在密切联系,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的结合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规律也是最大的特色。例如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法律帮助中心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下设的公益性法律帮助机构,该中心由该校法学院教师指导,以无偿服务的学生为主体,邀请社会律师志愿参与,本着提高素质、发挥专业优势、服务社会的宗旨,为社会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二)高校法律援助社团与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结合

  也正因为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的结合,仅在十几年的时间里,“法律诊所”才能在中国发展成为仅次于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的法律帮扶途径,看似只是学习知识、直观的感受课本内容、提前了解司法实际中的操作流程,但这也在潜移默化中融入了司法实践的大格局。

  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尤其是法律服务不能覆盖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及社会中每一个个体时,高校中的法学专业教师和学生就可利用自身专业特长和所学知识弥补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的缺位,为接受不到公共法律服务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服务,而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在对高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的审核完结后予以拨付。尽管从全国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办理案件数量及所占总量的份额看,它不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力军,但因其弥补了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之不足、将司法公平与正义的援手伸向其他法律援助渠道所不能触及之处,高校法律援助社团便在法律援助的大局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高校法律援助社团因案件来源、案卷资料等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资源共享,而往往与诊所式法律教育并存;高校法律援助属于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事业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其回报社会、服务社会、奉献他人的宗旨体现了公益性。诊所式法律教育从理论上指导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实践,因此两者就必然会走上协同发展的道路。社会结构调整、政府职能转变是现一阶段中国社会的时代背景,政府的.职能要求其应当为高校法律援助社团提供政策指引和帮扶;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的出发点是为社会大众维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政府采取的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方式与高校法律援助的公益性结合是必然结果。总体而言,诊所式法律援助融合了学校、社会、政府多方面的力量,做到实践性、学术性、知识性、公益性四者的有机结合。诊所式法律教育被引入中国已经经历并仍持续进行着本土化特色化的演变。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对高等院校的影响

  我国的实情一定程度上变通了作为“舶来品”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形式,诊所式法律教育也对我国开设该类课程的院校带来了巨大的变革。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改良高校法学教育方法

  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一定的不足,其形成因素既有因盲目扩招增设专业而教学条件滞后等时代背景,也有思维陈旧、观念保守、闭塞障目带来的对诊所式法律教育认识上的误区、心理上的排斥和付诸实施上的畏难。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引入了“问诊式”的实践教学模式,学生可以亲身体验、收获知识和技能,来自学生的诉求和教师的反馈倒逼高校改进与时代相符和可以满足学生需求的法学教育方法。

  如果将“法律诊所”比喻成一家工厂,那么它要生产的产品即是法律服务,原料来自于提出法律援助求助者的诉求,“法律诊所”对案情进行分析、研究即在展开初加工,“法律诊所”开展协商、谈判、调解、诉讼活动,可以看成是对半成品的精细加工,取得法律上最终的结果、完成法律援助活动才是将产品交付订购者。而就加工环节而言,完全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过程——教师通过个案分析教授了知识;学生通过自己对案情的分析、对代理人或辩护人立场的把握进行带入性实践操作,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探索知识、搜集信息、整理分析材料和真实的对方“过招”、“对抗”,学习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学习自主性大大提高也了解了应然与实然的差距、理论与实务的不同;学校通过诊所式法律教学的课堂、完成了教与学融合的职责。

  诊所式法律教育用“对抗辩论”搞拉练,用“模拟法庭”搞演习,以“真刀真枪”的涉法纠纷避免了空想和空谈式的教学方法,尽可能地提高仿真度、务实化、实战化。这种教学方法,课堂们不在固定的教室里,教师扮演律师、法官等不同的角色,学生也不是坐而论道。接待来访的值班室有可能成为课堂、具有联络关系的检察院司法局可能成为课堂,审判庭更是诊所式法律教学最直接的课堂。高校诊所法律援助是一种得益于高校教学改革,实现集科研、教学、服务社会于一体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而“法律诊所”对社会中特定群体进行救助的新兴的法律援助模式,更成为了一种特有的教学方法。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

  对比国外先进经验,总结历史发展规律,分析国内客观情况,新时期下,法律队伍的建设需要法学教育予以配合,也就需要新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新的教学方法。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法学教育只有充分关注法律职业的发展现状,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才能保证教育的针对性。法律行业则需要依靠充足的、合格的法律后续人才的培养,才能推动职业化、专业化进程。ii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课内时间教师对学生的法学实践教育,虽目的在于通过现实案例完成教学任务、研究社会现象,但因其实质是建立在牢固的理论知识之上而具有学术性,所以它首先要求参与的教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其次,教师通过对当事人的“望闻问切”传授诉讼、仲裁、调解、谈判、协商甚至是察言观色等相关方面的知识或经验,这也就是大部分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院校对这一课程设置门槛——学生具备较强的动手、实践能力的原因;最后,由于是真实案件的办理,其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因此一项非硬性但极为重要的标准即是要求学生具有责任心和公益心。综合看来,一个制度完善可以维持运转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开展就必然会形成一套以服务实践为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作为法学教育的接受者和法律职业的未来从业者,法学专业学生自发或在学校组织下参加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参与高校法律援助活动,其既是参与成员又是实践者的身份,贯穿于其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各项活动中,融入参与者对法律援助活动的精力和感情投入之中。法学专业学生积极参与纳入政府公共法律服务的高校法律援助,一则接触了受理案件、办理案件、了解案件的实践经验;二来丰富了专业知识、提升了法学素养,为未来步入职业后迅速开展工作,缩短了“培训—教育—上岗”的磨合期;三是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在公权力号召的鼓励下、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履行社会使命,不怠于做嗷嗷待哺的弱势群体,转而作为具备专业技能的参与者成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社会的一份子。

  纵观诊所式法律教育对高等院校的影响,这种教育模式培养了法学学生职业道德及专业技能,深入调动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提高了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加强了学生对理论性知识的研究和实践配套经验的学习。法学教育应当服务于法律职业,只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保持一致,并积极回应法律职业的变化,甚至推动法制变动与进步,才能促进法制改革、为法制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推广普及

  诊所式法律教育带给学生最深切的法律实务体验,带给学生最直观的职业洗礼,一旦学生进入实际操作环节更会感受到强烈的使命感、紧迫感、危机感,不得不多学、勤学、好学。高校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为输送技能扎实、业务精湛的法律人才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培养专业性、复合型、高素质法律人才做了良好的示范,这一条道路顺应社会发展和时代变革的要求,应当得到推广和普及。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常态化和正规化

  因“法律诊所”参与案件而具有的实务性,其建立起一套适合自己机构内部的理性化激励机制、调动内部积极性相当重要。办案结束后,由专门的评审组织(如法律服务业协会)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质量评估,验收合格后认可认定参与指导教师的课时量和参与学生的实践学分;必要时可向政府申请支持、授权法律援助组织或“法律诊所”所在高校,每年向指导教师和和优秀法律援助办案同学给予少量的补助和一定的奖励;出于相关诉讼法律对代理人资格的限制,在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成员承办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提供包括开具工作证明、确认身份证明等认会给其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带来必要的便利。“法律诊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法学教育机构和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为基础的服务型、知识型的公益事业单元,需要充足的活动经费的支持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只有政府的扶持,相关机构才可能不受到经费问题的制肘,在市场化背景下发挥其最大作用和效率,只有得到学校的大力支持,诊所式法律教育方能有所依靠、长足运转、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二)法律援助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整合

  从高校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相较于公益性目的,高校以法律援助机构为教学平台、以法律援助案件为教学资源开展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意义更为深远。基于高校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目的,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结合的运行模式的产生有其必然性。一方面,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诊所式法律教育必须通过对大量真实案件的直接介入以达到训练并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目的;另一方面,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也需要大量富于社会责任感的优质法律人力资源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这种相互需求关系必然产生二者结合的结果。 (下转第147页)

  (上接第145页)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仅是教学的工具,更是高校法律援助的活的灵魂。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共同体的发展

  2003年3月17日,北京7所高校签订了“高校法律援助共同体协议书”,成立了高校法律援助共同体。首都高校法律援助共同体的成立意味着将以整体化模式对外开展法律援助、对内进行实践教学等相关活动,迈出了高校法律援助区域协同的第一步。

  由此看来整合地区甚至是全国范围内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资源将成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一大趋势,整合资源后利于壮大自身实力、提高影响力,也利于进行学术交流、信息共享、案件分析,亦可以探索出更好的教学方法和更佳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现状进行调研了解之基础上、对各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科学全面的总结分析表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经验可以被借鉴以缩短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新兴地区、新开展院校的建设准备期,便于更快更好的服务教学,服务实践。

  一方面,结合西方先进教育理念及经验,孕育出了法律诊所的教学形式,伴随着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深入,出现的法律援助学生组织的形式,说明高校法律援助活动在不断进化。在高等院校专业人才及其专业知识产能相对过剩可以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之时,诊所式法律援助活动应运而生。高校法学专业学生致力于贡献自己的业余时间、剩余精力和专业知识所学,在社会各界力量的帮助下将法律援助完成了由自发到自觉的转变,也反作用于自身知识的积累、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法律意识逐步增强, 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急剧增大, 尤其是深化司法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为弱势群体、贫困人口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为数庞大的法律人才和法制资源支撑,而目前政府法律援助行为还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制度的需求,因而以诊所式法律援助的民间法律援助活动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在服务于实践教学的教育目标下、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但为我国法学教育创设了一种新的教学理念,且也提供了一种法律援助模式,能同时弥补法学教育少的缺陷、解决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更重要的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探索着法学教育的改革,促进了法律人才的培养,它作为一个西方的舶来品已经被完全消化,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克服中国本身存在的各地区间的差异而不断地方化,在各院校缔根发芽、长出枝蔓、生出果实,因其广泛的借鉴意义和重要的推广价值实现了中国化的普及,更具有旺盛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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