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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学习体会
20xx年7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了《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这是我国教育督导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那么《问责办法》的出台,对教育督导有什么深刻的影响,起到什么推动作用呢?
一、《问责办法》倒逼督导制度的完善性
督政、督学、质量监测是教育督导的三大职责。当前来看,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在这三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对照要求,在“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督导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教育监测制度,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方面尚存在不平衡的现象,还有许多可以拓展的空间,需要进一步加强督政、评估监测方面督导制度的健全,需要进一步建立“报告制度、反馈制度、整改制度、复查制度、激励制度、约谈制度、通报制度、问责制度”等问责制度,需要完整地、系统地架构好督导方面的制度。只有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各职能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才能为督导建立明确的标准与要求,当与这些要求不一致时,才能真正用好问责的利器,彰显问责的威力。
二、《问责办法》倒逼履行职责的全面性
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通过督导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根,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督导部门如果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要进行问责,对此《问责办法》列出了有关问责情形,分别列出了9、7、6条,即三张负面清单。这反过来就是要求相关部门、学校、人员要全面、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压实责任,敢于担当,必须守住底线、不踩红线,必须避免出现负面清单所列出的情况,反之,则必定受到问责。
三、《问责办法》倒逼督导队伍的专业性
《问责办法》明确了问责的实施主体,就是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而县级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一般设在教育局,由专职督学具体落实,这就要求必须高度重视对督学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专职督学的自身专业素质,尤其是要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熟悉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业务,熟悉问责的具体内容,才能在日常的教育督导过程中,及时敏锐地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才能在发现问责情形时启动必要的问责。
四、《问责办法》倒逼督导结果的权威性
无论是督政、督学、质量监测,还是综合督导、专项督导,都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给被督导部门或单位下发督导意见书。意见书在肯定经验与成绩的同时,必须提出问题,给出建议,而要使督导意见书完全被督导对象所接受,则意见书必须有足够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如果督导意见书缺乏权威性,那么督导意见就会打折扣,甚至被“束之高阁”。因此,倒逼督导结果必须具有权威性,使其真正长出“牙齿”。其权威性除了来自于督导本身具有的法定权利外,更重要的是来自于教育督导过程的规范,严格按照督导流程、督导方式进行;来自于教育督导的公正,严格按照督导指标、客观真实进行;来自于督导团队的专业,严格遴选督导人员、专业特长清晰;来自于督导问责的跟进,严格落实问责办法、形成震慑氛围。
《问责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顶层架构已形成闭环。问责仅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共同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在需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完善工作制度,提升专业能力,全面履行职能,用好《问责办法》这个利器,最大程度彰显督导的效能,为加快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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