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作文600字

时间:2024-07-23 14:36:00 作文600字 投诉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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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作文600字【精品15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经常看到作文的身影吧,借助作文人们可以反映客观事物、表达思想感情、传递知识信息。那么你有了解过作文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分享作文600字,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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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医院处方管理制度是医疗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防止药物滥用,优化医疗资源利用,并促进医疗费用的合理控制。通过规范处方行为,该制度有助于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降低医疗纠纷风险,同时也为患者提供更为准确、有效的治疗方案。

  内容概述:

  五一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处方权限:明确医生开具处方的资格和权限,规定不同级别的医师可以开具的药品种类和剂量。

  2. 处方格式:统一处方的格式,包含患者基本信息、疾病诊断、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疗程等要素,保证信息清晰无误。

  3. 药物选择:倡导合理用药,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限制特殊药品的.使用。

  4. 处方审核:设立药房处方审核机制,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进行修正或拒绝配药。

  5. 处方记录:建立完整的处方电子档案,便于追溯和分析,同时保护患者隐私。

  6. 培训与监督: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处方管理培训,强化法规意识,同时实施处方点评,持续改进处方质量。

  7. 法规遵守:遵守国家及地方的药品管理法规,确保处方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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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增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物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方点评是根据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合适性(用药适应症、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互相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行干预和改善措施,增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善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医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第四条 医院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贯彻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有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贯彻持续质量改善措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和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医院医务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行。

  第六条 医院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构成的“处方点评领导(专家)小组”和“处方点评工作小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征询。 “处方点评领导(专家)小组”和“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由如下科室成员构成。

  一、处方点评领导(专家)小构成员:

  组长:主管院长

  副组长:医务科主任、药剂科主任

  成员:各临床科室主任及专家、检查科主任

  二、处方点评工作小构成员:

  组长:药剂科主任

  副组长:药剂科副主任

  成员:药剂科具有药剂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师

  第七条 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平常工作。

  药剂科处方点评小组应由科主任担任组长,科室专家和骨干任成员。

  第三章 处方点评的实行

  第八条 医院每月点评处方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1‰,绝对数不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第九条 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拟定的处方抽样措施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根据,实行综合点评。

  第十条 医院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专项处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拟定点评的范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阐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状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第十一条 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精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十二条 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汇总登记上报医务科每月公示一次,同步按规定予以相应惩罚。

  第四章 处方点评的成果

  第十三条 处方点评成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四条 不合理处方涉及不规范处方、用药不合适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十五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鉴定为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笔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合适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物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物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晰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未注明修改日期,或药物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因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物的;

  (十二)无特殊状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状况下需要合适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精神药物、医疗用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管理药物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规定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鉴定为用药不合适处方:

  (一)适应症不合适的;

  (二)遴选的药物不合适的;

  (三)药物剂型或给药途径不合适的;

  (四)无合法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合适的;

  (六)联合用药不合适的;

  (七)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互相作用的;

  (九)其他用药不合适状况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鉴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症用药;

  2.无合法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合法理由超阐明书用药的;

  4.无合法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步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似药物的。

  第五章 点评成果的应用与持续改善

  第十八条 医院药剂科会同医务科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成果进行审核,定期发布处方点评成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成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善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和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发现也许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用措施,避免损害发生。

  第十九条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和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根据药剂科会同医务科提交的质量改善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善措施,并责成有关部门和科室贯彻质量改善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条 医院将处方点评成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医院将处方点评成果纳入有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有关的奖惩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院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用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浮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合法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3个月;限制处方权后,仍持续2次以上浮现超常处方且无合法理由的,由医务部取消其处方权;一种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与培训;对患者导致严重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相应惩罚。

  第二十三条 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物、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采用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导致严重损害的,依法予以相应惩罚。

  第二十四条 医师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导致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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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实行)》,制定《处方管理制度》。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局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后才有效。

  三、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局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五、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本院名陈、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2)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六、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的`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处方自己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假药名缩写或写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5)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徐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为便于药学专业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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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患者安全:通过严格的处方管理,可以降低因用药不当导致的医疗事故,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2. 资源优化:合理使用医药资源,避免过度治疗,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3. 法律合规:遵守相关法规,防止因处方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运营。

  4. 提升服务质量:规范化的处方管理有助于提升医疗服务的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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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销售处方药时,应由从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三、处方必须有从业药师签名,方可调配;

  四、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后或重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两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时,应做好处方登记。

  七、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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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处方药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保障公众健康。其主要内容涉及药品的采购、存储、销售、宣传及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药品采购:规定非处方药的供应商资质审核、药品质量检验标准以及采购流程。

  2. 存储管理:涵盖药品的储存条件、库存管理、有效期管理和过期药品处理。

  3. 销售规定:明确非处方药的`销售范围、销售人员资格、销售记录的保存与核对。

  4. 宣传推广:规范药品广告内容,禁止误导性宣传,确保消费者获取准确信息。

  5. 售后服务:建立完善的退换货机制,提供用药咨询和不良反应报告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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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药房对处方药实行管理。

  2.处方调配员负责处方药的调配。调配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培训合格。处方审核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技术职称。

  3.上班时间内,处方审核员应在职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据的处方销售。处方经审核后方可划价、调配。审核员和调配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5.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投发。必要时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调配员不得代用或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6.调配处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作到“四查十对”:

  (1)划价人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员进行审核。

  (2)处方审核员应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名、规格、剂量、有无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

  (3)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审核员签字后,方可电脑划价、调配。

  (4)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审核无误后,调配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5)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四查十对”,即:

  (1)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

  (2)查药品:对药品规格,对数量,对标签;

  (3)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质,对用法,用量;

  (4)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处方当日有效,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取药的,不得超过3天,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正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8.处方按《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保存备查:普通处方1年,毒性、精神处方2年,麻醉处方3年。

  9.特殊管理药品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10.违反本制度和程序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者,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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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饮片处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患者安全:严格的管理制度能降低因药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不良反应,保护患者生命安全。

  2. 提高治疗效果:规范的处方流程能确保药物的有效成分得到充分利用,提高治疗效果。

  3. 维护医院声誉:良好的药品管理能提升医院的`专业形象,增强公众信任度。

  4. 法规遵从:遵守国家关于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避免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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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流通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内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及医疗机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调配、零售、使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章 生产、批发企业销售

  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业务必须由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 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第六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销售的原则和规定向相应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备查。

  第七条 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其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应由生产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药品使用说明书上。

  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如下:

  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八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病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

  第三章 药店零售

  第九条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第十条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

  第十一条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第十二条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但病患 者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

  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第十三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第十四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

  第十五条 零售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第四章 医疗机构处方与使用

  第十六条 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医师处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医疗机构应据此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及门诊医疗的需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药房的条件及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采购、调配等活动可参照零售药店进行管理。

  第五章 普通商业企业零售

  第十九条 在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的地区,普通商业企业可以销售乙 类非处方药,但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登记,符合条件 的颁发乙类非处方药准销标志。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普通商业企业也应合理布局。

  鼓励并优先批准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与普通商业企业合作在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条 普通商业企业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一条 普通商业企业的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当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时,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摆放药品。

  第二十三条 普通商业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乙类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第二十四条 普通商业连锁超市销售的乙类非处方药必须由连锁总部统一从合法的供应渠道和供应商采购、配送,分店不得独自采购。

  第二十五条 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普通商业连锁超市其连锁总部必须具备与所经营药品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并配备1 名以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进货质量验收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 年1 月1 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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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审方人员应由具有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就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四、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调节器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

  六、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四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七、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九、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处方药中的粉针,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麻醉中药,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的药品必须凭处方,并做好记录,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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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

  1. 患者安全:严格的处方管理制度可以减少用药错误,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2. 医疗质量:通过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 法规遵守:符合国家医疗法规和行业标准,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

  4. 资源利用:有效控制药品消耗,避免浪费,优化医疗资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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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方可按核准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二、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除医疗机名称构外,处方格式的其他项目不得做任何改动。

  三、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处方一般用兰、黑钢笔水书写,字迹端正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有多个临床诊断时,“临床诊断”如写主要诊断。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药品的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需要皮试的药物应注明“皮试”。

  五、药品名称要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也可以使用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排列;调剂、煎煮的特别要求注明在药品的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视处方完毕。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g)为单位。

  七、处方当日有效。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八、处方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乡村医生调配,并遵守调剂守则,做到(四查十对),对处方所列药品等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或不合规定等错误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发付药品时应对患者(或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

  九、处方应按规定时限保存1年。

  十、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争议时,应保存原始证据,不得修改或销毁,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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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监督是对医疗机构处方开具、审核、调配、核对及用药指导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管,旨在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这一制度涉及多个环节,涵盖了医生、药师、护士以及医院管理层的.角色和职责。

  内容概述:

  1. 处方开具规范:规定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开具处方,避免过度用药或滥用药物。

  2. 处方审核制度:药师需对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其合规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3. 药品调配与核对:药师和护士共同负责药品的调配与核对,确保患者得到正确的药物。

  4. 用药指导:提供患者用药教育,确保他们了解如何正确使用药物。

  5. 数据记录与管理:所有处方活动需详细记录,便于追踪和分析。

  6.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处方管理制度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专业素养。

  7. 监督与评估:医院管理层定期对处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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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障患者安全:防止患者因自行使用处方药导致的不良反应或药物相互作用。

  2. 提高治疗效果:确保患者按照医嘱正确用药,提高治疗成功率。

  3. 打击非法交易:防止处方药流入非法市场,打击药品滥用。

  4. 维护医疗秩序: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纠纷,维护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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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中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78号文件》中规定的《兽药停药期规定》等法规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必须是由通过GMP企业认定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且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二、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通过兽医执业兽医水平测试人员。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要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四、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药店和药架必须卫生整洁。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经营兽用中药材的,应标明产地。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

  五、建立兽药经营台帐,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

  六、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销售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兽医开具。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

  七、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要分类保管,出库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过期药物登记造册,分开存放,明确标识,不得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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